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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交易中需要关注的文件清单!

2019-03-04 00:00:00   来源:    点击:2797   喜欢:0

并购协议签署前的协议性文件有哪些?其效力如何?


并购协议签署前,并购各方需共同对洽商及阶段性成果进行确认。这个阶段通常采取备忘录、保密协议、框架性文件、意向书与约束性报价等形式。


(1)备忘录

并购双方在并购前期谈判、磋商过程中会就某些双方关注的问题、解决的方案等事项形成书面的备忘文件。备忘录在形式上一般比较简单,通常备忘录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明确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对在该备忘录上签字的各方则均应遵约执行。


(2)保密协议

并购双方在达成初步意向时,并购双方之间一般会签订保密协议,就双方在洽商过程中知晓的任何一方的商业秘密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的保密责任。双方一经签署,一般即产生法律效力。上市公司在收购时尤其是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需要委托与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交易对象签订保密协议。


(3)框架文件

框架文件是并购双方在洽商过程就交易模式(架构)、主要内容等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确定而订立的阶段性文件。并购双方在签订正式的合同前一般会签订相应的框架性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力义务、合作的基本原则等,正式合同的签署一般以框架性协议为基础。具备合同要素有明确的权力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的框架性协议,双方一经签署,一般即产生法律效力。


(4)意向书与约束性报价

意向书一般是在并购双方在初步沟通后对并购都有意向时就双方设想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一般列明各方当事人、初步达成意向性意见、排他性条款等。对于意向书中未明确排除法律约束力,一方履行义务后,另一方应当遵照执行,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并购双方在沟通初期基于对估值的初步判断而约定一个初步的报价,该报价有可能是约束性的报价,也可能是非约束性报价。约束性报价一般明确一个具体的价格区间,并约定在未来订立正式的并购(合同)协议时,不得超出该价格区间。而非约束性报价是虽然该报价经双方协商并均以接受,但后期可能会因为并购事项发生变化而变化。


2

并购协议与其补充性文件有哪些?其效力如何?


并购双方达成一致收购意见后,通过签订并购协议即补充性文件的方式就双方的一致性意思表示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并购协议及补充性文件主要包括并购交易方案、各方权力和义务、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补充性文件作为并购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并购双方另有约定外,一般与并购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交易方案是并购协议的核心,包括但不限于估值、业绩承诺和补偿、业绩奖励、支付手段与方式、时机、并购后的整合安排等内容。交易方案一般需要并购双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因此,并购协议一般约定为经并购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生效。


3

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哪些?其作用如何?


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是并购活动的重要文件,主要揭示和反应律师在并购尽职调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风险、并进行分析、评价、进而发表法律意见,做出处置方案等内容。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应委托方的委托,为委托方的并购目的,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并购所涉事项的基本法律状态和合法合规性、法律风险做出分析、判断与结论性意见,供委托方、监管机构、投资人等掌握和了解并购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律师工作报告是法律意见书的全面深化,对法律意见书起到细化、证据支撑、意见论证的作用。


并购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主要由引言和以下八个方面购成,具体如下:


A、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设立、变更、存续的基本情况;目标公司生产经营取得的各项资质和许可、各项法律资格等。

B、目标公司的财产情况,如房产、土地、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车辆等。

C、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目标签订的重大合同,对外担保、侵权之债等。

D、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的基本信息、关联方与目标公司发生的各项交易涉及的合同、关联方的批准等。

E、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潜在的解聘补偿金支付等。

F、税收和财政补贴,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情况。

G、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尚未了结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H、本次收购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除上述主要内容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可根据具体的尽职调查情况、委托方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增加相应的内容。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3月1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律师应按该规则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该规则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该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在涉及上市公司、公开资本市场的并购活动中,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法定的申报必备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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